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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男子是否有权分得同居期间的财产

发布时间:2020-11-22 10:24:15 阅读: 来源:玩偶厂家

男子入赘女方家未办结婚证,同居期间其劳动所得都给了女方。若干年后男子被“净身出户”——  □ 本报记者 张乔  张强(化名)家住农村,其兄弟四个,因为家中困难,尽管他勤劳能干,但一直到30岁也没有结婚。原以为就这样单身一辈子过下去了,到2005年,有媒人介绍,邻村李某丈夫去世,留下两个年幼的儿子,生活难以为继,其想再婚,但是男方须入赘。媒人问张强愿意不愿意。张强很高兴,遂答应下来。没有办理结婚证,二人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行了婚礼,张强就在李某家生活下来。  凭空一下子多出三口人,张强感到了生活的压力。他四处打工补贴家用,因为能吃苦,所以每年也有三四万元的收入,李某母子三人的生活也渐渐好起来,还盖起了四间大砖瓦房,令村民羡慕。   到了2016年,张强因为常年辛苦劳作,突然得了类风湿病,四处求医不见好转,身体每况愈下,出去打工已无可能。眼见张强不能打工挣钱,为治病花费不菲,李某心生悔意,将张强逐出家门。   张强十分寒心。以后他需要花钱治病,可自己挣的钱都给了李某,现在被赶出家门,自己十年辛苦所得难道白白给了李某一家?他不甘心,遂打电话咨询,他与李某同居期间的劳动所得,能不能要回来。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娟。王律师认为,张强可要回部分与李某同居期间的财产。   因张强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形成同居关系。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如双方同居之前未约定财产归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张强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十年,其间都是张强外出打工赚钱,李某在家操持家务,现李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应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同居期间,双方所盖的四间房子,因李某对宅基地具有使用权,故房屋的所有权也应归李某所有,但李某应支付张强为盖房屋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其他同居期间的财产,双方应协商分配,张强对家庭付出较多,应多分配。   张强因操劳过度,患有类风湿病,久治不愈,且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李某应一次性给予张强经济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方到女方家生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入赘或女方到男方家生活,不影响同居生活期间财产的分割。   综上所述,张强应与李某协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协商不成,可起诉到人民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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